个合同之中。既然成立了担保合同,就应当以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担保债权为主,否则就失去了担保合同的意义。
下面透过三种担保形式,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一则,抵押权的同伴关系。
抵押权相对于其他两种担保物权,是一种弱势的担保物权。在平时,可以不动用抵押物而以现金方式还债,这个时候是普通合同部分在履行,担保合同暂时不履行。在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这个时候是担保合同部分在履行,普通合同中止了履行。
但是,按照物权法第177条规定的意思,“主债权”即普通债权消灭后担保物权消灭,这种断言值得商榷。一般而论,抵押权于行使时,普通债权要么休眠了,要么消灭了。比较典型的是法院判决抵押权、浮动抵押权行使时,普通债权已经消灭了,在消灭普通债权的基础上清偿担保债权。所得出的结果是:担保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二则,质权的同伴关系。
(1)动产质权的同伴关系。
动产质权是在动产抵押权升格而成的担保物权,具有较高程度的约束力。此类混合合同,一种是“普通合同+动产质权合同”,称之为二混合同,即跳级式混合合同;另一种是“普通合同+抵押权合同+动产质权合同”,称之为三混合同,即逐级式混合合同。无论哪一类混合合同,只要是开启了动产质权担保范围,首先停止工作的是普通合同,其次停止工作的是抵押权合同。
既然停止了普通合同,就是停止了清偿普通债权,专心致志地清偿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这个时候,担保债权替代了普通债权,等于消灭了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消灭后并非必然导致担保物权-动产质权消灭,此时担保物权非但没有消灭,而且是最活跃的时段。
因为动产质权是与担保债权粘连在一起的,所以担保债权消灭于是动产质权消灭;反之亦然,动产质权消灭,担保债权也消灭。
但是,按照物权法第177条规定的意思,“主债权”即普通债权消灭后担保物权消灭,这种断言值得商榷。普通债权是源债权、原始债权的事实不假。然而,实际运作过程中普通债权只不过是参考债权而已,真正具有自主权、原动力、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是担保债权和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的同伴关系。
权利质权是在普通物权、普通债权或者人格权基础上升格而成的特种担保物权,具有较高程度的约束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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