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担保物权必然跟着一起消灭;反之亦然,担保物权消灭,可以导致担保债权消灭。至于,普通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并不必然跟着一起消灭,因为担保物权、担保债权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是两个不同的境界,前者是专门性特点,可以切断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方面的联系。
问题在于,中国的立法专家和法理学家们一致认为:“既然担保物权随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所以担保物权从属于担保债权”。事实证明,这完全是一种断章取义、似是而非的逻辑推理方式,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更没有弄清事物的本质关系。
“担保物权随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是一种现象,“担保债权随担保物权的消灭而消灭”同样是一种现象。倘若前一种现象能够推定“担保物权从属于担保债权”能够成立,那么,是否意味着能够推定“担保债权从属于担保物权”也能够成立呢?
本质上,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是合二而一的同一体或者统一体,同一于或者统一于抵押权或者质权或者留置权之中,共同发挥法律强制力、约束力。换言之,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同一于或者统一于担保法锁关系中,不分彼此、不分主次地共同发挥作用。两者之间,几乎是同时成立、同时变化和同时消灭的。
如果要细分一下两者之间的消灭过程,原则上是先消灭担保债权、后消灭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从成立到消灭,对于担保债权均起杠杆作用和桥梁作用。倘若担保债权于清偿中途,担保物权突然消灭了,那么担保债权就不能照常正常清偿了,很有可以把担保债权降低为普通债权了。
《德国物权法》只有抵押权、质权两个基本点,没有留置权方面的规定。与“主从说”有关的法例只有上述那两个。不难看出,中国立法专家们的“主从说”,以及物权法条款中的“主从说”,完全变了腔调与味道,相差悬殊,不足为据。
二则,法国的法例。
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之为“双雄”之一的《法国民法典》,比《德国民法典》(包括德国物权法在内)早一百多年问世。尽管该民法典中没有专门规定物权法,而其中的财产权法还是很有特色的。
唯独一例:第十八编第七章《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消灭》上的跟从说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2180条规定:“优先权与抵押权因以下事由而消灭:1、主债务消灭;2、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放弃其抵押权;3、由占有财产的第三人完成规定的手续与条件,清除其取得财产上的负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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