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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第10节)

。无论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企业留置权、一般留置权和特别留置权,均比抵押权、质权的独立性更强大,更有约束力、强制力和控制力。

纵观留置权的类型,有民事的、商事的、企业的、一般的、特殊的留置权等品种,有依合同或者特定债权而制式成立的,还有不依合同或者不特定债权而自然成立的;有些债权是特定的或先定的,有些债权是随机定的或后定的。

作为高级担保物权,其独立性和自主权、排他权、优先权等权利更胜一筹,既然其他的担保方式(抵押权、质权性担保与定金类纯债权性担保等)不存在“从属性”,留置权更不存在“从属性”。

以无因管理特别留置权而言,不依合同而自然成立,先成立担保物权,后成立担保债权。但是,此类留置权并不必然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物权关系。由此可见,此类“物权关系(主义)”的留置权对于债权的从属性,基本上是风马牛不相及。

所谓纯粹的物权关系,是指无因管理之类的特别留置权人,仅仅行使担保物权,并不行使或者并不一定行使担保债权。

例如,甲村的张三发现乙村李四的一头耕牛在啃食自己地里的庄稼,于是把这头牛扣留起来了。当李四找到遗失的耕牛并与张三赔礼道歉后,张三并不要求李四赔钱,并把危害庄稼的耕牛完好无损地归还给了李四。

上述例证,证实了担保物权是一定的,而债权是不一定的。怎么可以推定“担保债权从属于债权”呢?再说,担保物权是先成立的,担保债权是后成立的,担保物权是主权利,担保债权是从权利,怎么可以推定“担保债权从属于债权”呢?

(2)留置权是最具独立性、自主权的一类担保物权

确切地说,留置权是最具独立性、自主权的一类担保物权,任何担保物权与担保方式都不能与其媲美。事实证明,这样的特质与“其从属性特别显著”的结论完全是相反的。

前面讲到,有些特别留置权甚至于连任何合同也不签订,甚至于连口头合同也不承诺,有时候甚至于在不知道债务人是谁的特殊情势下就成立了。

有些特别留置权的目标,不一定要以优先受偿债权为必要条件。一些过期的食品或者容易腐败变质的物品,其他的担保物权人不能自主处理,特别留置权人就可以自主处理。

无论是债权主义的担保物权,或者是物权主义的担保物权,其独立性、自主权都远远不及留置权。其他的担保物权人要取得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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