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指示担保物权,自身不能改变清偿债权的方式。
实质上,并不是担保物权有赖于、请求于债权并为担保物权作主,而是债权有赖于、请求于担保物权并为债权作主。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均不能自动地生成排他权、对世权、优先受偿权和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强制力、控制力,只有担保物权才具备这样的权力。
从担保物权的转移、消灭情势来看,担保物权自始至终是与担保债权平行的,而担保债权是优于普通债权的。虽然两个担保权利是平行的,却反映出担保物权的独立性优于担保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的独立性,而担保物权这样的主观能动性是担保债权所不具备的。
正常情势下,应当是先消灭担保债务,再消灭担保债权,最后才消灭担保物权。否则,既不能保全担保物权,也不能保全担保债权。整个担保期间,债权的增减与长消等,没有担保物权这根支柱是要垮台的。
从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到消灭,担保物权围绕担保债权运动,与此同时,担保债权也围绕担保物权运动。是双向运动的,不是单向运动的。你说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债权,我更有理由说“债权均依赖于(从属于)担保物权”。前者没有理由,后者的理由是完全充足的。
文章中多次出现“债权”,而不区分是哪一种债权,先后债权、大小债权、优劣债权全部混淆在一起进行立论、下定义,不出差错才怪呢!
教科书中“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应当是“担保物权……所粘连的债权”。
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享有特定的物权,怎么可以用这样的物权去担保债权呢?只能用债务人所担保的财产或者权利去担保债权嘛!
法学家们可能没有进修过汉语言文字的课程,谴词造句力不从心。一些通用性的词语非要反过来书写,生造词语,偏偏要把“转移”写成“移转”,把“伴随性”写成“随伴性”。
“移转”这个词语,是从外国法律中抄袭来的,可能是翻译德语时弄反了。如《德国民法典》第1250条[债权的移转]:“(1)随债权的移转,质权移转于新债权人。质权不得脱离债权而移转”就是一例。
按理说,先要“转让”债权,然后再连带的“移交”质权。总之叫做“转债权”,不叫“移债权”。“转”在前、“移”在后,怎么颠倒过来写呢?无论如何,“移转”这个词语不符合中国汉字的写法与语言习惯呀。
“随伴性”这个词语,同样是倒过来书写了。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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