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担保物权请求于、依赖于债权的。债权大时,担保物权可以顺应债权成立;债权小时,担保物权也可以顺应债权成立。甚至于在特殊情势下,在不存在债权的时候也能成立担保物权。
譬如,由无因管理成立的留置权,就是先成立担保物权、后成立担保债权,并不一定是“担保物权的设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再者,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质权中未确定的将来债权目前现实中并不存在,担保物权照样能够成立,并不一定是“担保物权的设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担保物权的设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有限度的,并不是无止境的。即使是这样的情形发生,也不能推定“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只能说“担保物权粘连于债权”。
另一个系列是,担保物权本身也可以生长出担保债权,这是其他的部分。
担保合同上的债权大于普通合同上的债权,这是普遍现象。将普通合同上的债权移植于担保合同,所形成的担保债权总额大于普通债权的额度。普通合同上的违约金变更到担保合同上,可以变成担保债权,大于或者等于普通债权。担保合同履行中新产生的违约金,以及保管担保标的物的费用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是由担保物权本身生长出的担保债权。
再者,由无因管理成立的留置权,是由留置权生长出来的担保债权,不是由普通债权或者担保债权生长起来的担保物权。
再者,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质权中未确定的将来债权,也是担保物权生长出来的担保债权,不是由普通债权或者担保债权生长起来的担保物权。
综上所述,凡是担保物权后于债权成立的,应当定义为相互之间的粘连性;凡是担保物权先于债权成立的,应当定义为相互之间的独立性。无论是前一个性质或者后一个性质,都与所谓的“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无关。
(2)一般分析
本文反复提到,担保物权的设立,有根据普通债权联合设立的,也有不根据普通债权独自设立的;担保物权是先于担保债权设立的,没有担保物权,担保债权就没有立足点和优先受偿的可能性。无论是普通债权或者是担保债权,对于担保物权来说只不过是个参照系数,任何债权也没有主观能动性。
即使是先有普通债权、后有担保物权,也不能证明“担保物权的设立均应从属于债权”。担保物权具有独立性、创造性、主观能动性,可以表示、指示债权和改变清偿债权的方式,但债权没有这些性质与优势,不能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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