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既然存在模棱两可的倾向,无论是能够统一认识也好、分歧很大也罢,原本就不该作这样的规定。既然贸然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就应当重新评估与深度论证,不失时机地将其修正好。
大家知道,物权法之担保物权部分,大胆地对于担保法进行大量的修改,增加了几十处崭新的内容,大家一致同意,拍手叫好,交口称赞。经过8年来的物权法普法教育实践,证明了当初修正的办法是非常正确的,效果是非常显著的。
“主从说”理论体系的副作用是隐性的,需要经过长期的跟踪调查才能知晓其利害关系。至于反物权至上主义、反担保物权生效主义等只是表面现象,本质上导致整个合同关系、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紊乱不堪,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保护方面也莫衷一是,尤其是对于担保物权人行使排他权、对世权、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很不利,很有可能人为的缩小担保范围、缩减担保债权的额度,也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错位,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本文阐述的是狭义的扩展问题,亦即“主从说”概念的外延问题。就概念外延这一角度来说,所涉及到的范围实际上比内涵上的问题更多,而意义上相当一部分是重复的。
国内外学术界统统的把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债权与从债权全部弄反了,这样一来,从概念的内涵上和外延上的定义全部搞错了!
对于不加思索——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的专家学者们来说,把一个大“公式”分解成若干个小“公式”,进行“理所当然”的公式化推理,同学们不服也得服。做作业、考试和写论文等,以及社会上考公务员等,都得一板一眼地跟着一起进行大合唱。
教科书在“担保物权的特征”方面进行大力渲染之后,不遗余力地在“担保物权设立合同及其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等。这样的做法,从概念的内涵到外延进行了扩展性阐述,企图把“主从说”或者“从属性说”做得天衣无缝,使得人们相信这是绝对真理。
当人们看出其中的破绽之后,很快就进入到新的境界,明辨了是非,重新审视过去的理论体系,重新梳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而推出完整而正确的结论来。
【扩展的说法】
《物权法教程》为了把“从属性说”的理论做大做实,于是在分论上利用“主从说”加以拓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同样是似是而非的观点,不能自圆其说。
其一,“担保物权设立合同及其从属性”概念上偏颇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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