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提示
下面中括号“[XXX]”内的文章内容,是“主从说”的原文。以此类推。
引用:[[担保合同之订立旨在保障被担保债务的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成立而存在,以主合同的转移而转移,以主合同的消灭而解除,离开了主债权债务合同,担保合同便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简析〗
本段落,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主从颠倒,似是而非。再次用形式主义和债权主义的观点片面看待主次合同和主次债权债务关系。用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和物权主义的观点全面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完全相反的。
从根本上、实质上、法律效力上、优先受偿权功效上和担保物权特色上等各个方面来说,担保合同远远胜于普通合同,担保债权债务的清偿机制远远优于并优先于普通债权债务的清偿机制。担保合同才是真正的“主合同”,担保债权债务才是真正的“主债权债务”。与此相对应的是,普通合同才是真正的“从合同”,普通债权债务才是真正的“从债权债务”。
担保合同成立之后,是可以全部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普通合同关系的。无论是哪种解除方式发生后,担保合同完全可以独立履行或者独立核算,肯定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至于不在普通合同基础上直接成立的担保合同,肯定完全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担保合同基于普通合同而成立,只是一种或然性,并不标志着必然性。因为担保合同成立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只是一种成立的方式,所以不能作为模式化处理,只能作建设性意见供大家考。
二是“主从说”本身不能自圆其说,在这里绝对化了,在下面于是就自相矛盾了。
A、任何担保合同必须“以普通合同的成立而存在”吗?
下面的“最高额担保”的叙述就是自我否定。问题在于还不止这些。有些特殊留置权什么普通合同也不签订,就直接签订担保合同,甚至于连担保合同不签订就成立了特殊留置权。
B、任何担保合同必须“以普通合同的转移而转移”吗?
倘若担保合同是与普通合同混合在一起设立的,或者两个方面的内容是密不可分的,那么就应该以普通合同的转移而转移。
倘若担保合同是与普通合同分别设立的,或者两个方面的内容是能够分开的,那么就不应该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1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