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符合权利人的美好愿景。但是,主从合同说、主从债权说以及主从物权说等理论体系,客观上是为债务人打圆场,让债务人选择时机摆脱担保合同和担保债权的束缚,自由自在地拖延履行担保合同和拖延清偿担保债务。这样的做法,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维持在中高级的水平上,而是降低到低级水平上。
“主从学说”客观上是反向调节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很有可能起反作用。根据这样的理念,债务人就有理由提出“以履行普通合同为主,以履行担保合同为辅”和“以清偿普通债权债务为主,以清偿担保债权债务为辅”,担保物权人还没有抗辩权,发生纠纷后连法官也不知道如何处理才好。这样下去,首先是令担保合同、担保物权、担保债权靠边站,然后让这三种权利大打折扣,而且会把非法的行为当成“合法”的行为,担保物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普通合同,是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联结在一起的,由此形成低级形态的法律、法锁关系。担保合同,是与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联结在一起的,由此形成高级形态的法律、法锁关系。由于普通合同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不够强势,所以利用担保合同来加强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颠倒主次的“主从合同说”的口子一开,是否容许债务人规避担保合同的约束力,从而利用普通合同来逃避债务?
众所周知,担保合同优于普通合同,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担保债权优于普通债权。而且担保债权的额度大于普通债权的额度。哪些是重点权利,哪些不是重点权利,只要作出最简单的分类就一目了然。
尽管担保系有这么多的优点,普通系有那么多的缺点,笔者还是认为以不论主次关系为好。所有这些法锁关系都是粘连关系、牵连关系,不是所有的对象都具备主次关系的必要条件。
譬如,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关系呢?是同一性或者统一性的粘连关系、牵连关系,不能定义为主次关系。又如,普通物权与普通债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关系呢?是同一性或者统一性的粘连关系、牵连关系,不能定义为主次关系。尽管物权优于债权是个普遍原理,然而,在同一个合同中将物权与债权之间划分什么主次关系没有意义。
即使是一定要划分什么主次关系,也不应当跟主流媒体那样的胡乱划分。
纵观“普通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和“普通债权是主债权,担保债权是从债权”的理论体系,其实还包含了“普通物权是主物权,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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