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出借的本金和余下一个月的利息。赶到公司办公地点一楼门卫处时,门卫保安告诉乙方不能上13楼去,大门左侧上贴着的告示上写着广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已经与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解除了租赁关系。上到13楼果然如此,上面铁将军把门,门上张贴着同样的告示。
随后,乙方向该区公安部门报了案,分局经侦大队立了案。
请问一:上述《借款合同》,是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一则,倘若该《借款合同》是全部无效、绝对无效,那么就会定性为:乙方的既往所得和将来所得的全部是非法所得,甲方的集资全部是非法集资。公安部门就有权对于甲乙双方的全部款项予以没收,完全一律上交国库。
二则,倘若该《借款合同》是部分无效、相对无效,那么就会定性为:乙方的既往所得和将来所得基本是合法所得,甲方的集资基本是合法集资。公安部门就无权对于甲乙双方的全部款项予以没收,只能没收超过法定最高利息的部分的非法所得共320元,对于甲方的行政处罚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处罚。
如果按照上述第一个方案,亦即推定“绝对无效”的结论,那么,该公司是合法集资的也鉴定为非法集资,公安部门的打击与处罚行为明显的过重。其结果,不仅仅使得甲乙双方当事人都深受其害,而且对于今后同类性质的合法民间借贷活动是个重大打击,影响到地方经济的正常发展。
如果按照上述第二个方案,亦即推定“相对无效”的结论,那么,该公司的合法集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甲乙双方只能以批评教育和疏导帮助为主。
至于该公司的逃债行为,主要是因为本地某区的分公司员工不同意与总公司合并,集体罢工并把公司客户的公款卷走逃跑,导致无力支付庞大的债务本息所致。但是,该公司还有4600万元的财产抵押,还有3000多万元的注册资金作保证。
请问二:上述《借款合同》,因为大家怕麻烦,没有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但动产抵押权无需登记生效,这样的《借款合同》是否“绝对无效”?
毫无疑问,因为属于酒店的不动产抵押没有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这是无效的合同内容;因为酒店的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生效,这是有效的合同内容。部分的抵押权合同无效,不等于全部的抵押权合同无效,更不能断定整个抵押权合同“绝对无效”。
倘若普通合同是主合同的推论能够成立,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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