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合同的无效,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对于其中无效和有效的内容还要进行仔细的分析研究,然后才得出正确的判断结果出来。再者,普通合同不是铁板一块的,担保合同也不是铁板一块的,担保合同完全可以对于普通合同进行修正,将无效的条款变成有效的条款。
大家已知,最高额抵押权和最高额质权及其担保合同,新增加的担保范围和担保债权是担保合同的新内容,这样的担保合同与普通合同没有必然关系。尤其是某些特别留置权,因为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以普通合同和债权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仅仅以扣留权为必要条件,这样的担保物权与普通合同没有必然关系。
所谓“绝对无效”,仅仅指担保合同与普通合同发生必然关系那一部分,而且是其中之“无效”的一部分。既然是没有必然关系,怎么能够推定其“绝对无效”?
(2)示例
现在不妨举个例子来论证一下。
[示例]某民间借款抵押合同的利率超过法定利率4倍之一点点,如何能够判定其“绝对无效”?
甲方借款人为广州某酒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注册资金3000万元,乙方出借人为公民自然人陈某。双方于2014年12月10日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二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年利息24%,每月支付利息400元。合同上声明这样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甲方承诺以自己所有的某酒店财产作为担保。《借款合同》第九条第2项规定,甲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未获得乙方意愿而又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且逾期30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乙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
签约的时候,借款方承诺以24%的年利息支付出借方,是否超过法定的最高限度,当时乙方根本不知道,只知道国家金融政策上规定民间借贷最高不超过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
后来乙方上网查勘了一下去年各大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才知道其中的底细。原来去年的利率有过调整的记录。2014年8月份从17日开始,公司贷款的基准利率,半年期限的一般是7。28%,其民间借贷上限是29。12%。从当年11月21日开始,下调为5。60%,其民间借贷上限是22。40%。甲乙双方约定的利息已经高出1。60%。
2015年6月9日《借款合同》到期,上午乙方兴致勃勃地乘地铁到某公司去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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