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根本不支持什么物权编的“修正草案”,即使专案小组把物权编打扮得像一朵鲜花一样美丽,也会被腰斩。更何况,关于当代物权法与近代物权法的接轨遭遇了许许多多的技术性难题,所以研究并讨论20多年也未见成效,召开了300多次会议也无疾而终。
譬如,城市化、工业化社会浪潮的冲击,土地的公共性能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而古老的农业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却日益式微,几十年来公法上的土地管制制度与民法上的土地物权制度一直在打架。在这样极其复杂的社会情势下,物权编要不要、能不能重新规定清一色的土地私有制呢?那些过火的土地私有制和永佃权明明是死亡条款了,不修正就不行,如果修正的话又遭到地主和资本家势力的强烈反对,所以研究并讨论20多年也未见成效,召开了300多次会议也无疾而终。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实条件却大不相同,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运动等,很快消灭了土地私有制,从宪法到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全部打通了通道,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不存在什么大的瓶颈问题。台湾当局修不了的物权法,中国中央当局于物权立法中则完全可以驾轻就熟地水到渠成。
史前进先生截取了台湾当局修订物权编的一个片断,看到中国中央当局制订物权法与台湾当局修订物权编是惊人的同步,而且是在非常时期与台湾当局独裁者陈****指导修订物权编是惊人的同步,而且在物权法内容上有许多雷同亦即“照抄照搬”的同步。
史前进先生列举的“照抄照搬”部分有许多方面:
[抵押权章第1条即草案第201条的规定,与台湾“现行条文”不同而与“修正条文”相同。除“修正条文”第860条“不移转占有”而草案写成“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外,“修正条文”在“现行条文”中的“受偿之权”句前,增设“优先”二字,草案也把“优先”二字抄来了,成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草案第203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与台“修正条文”之意相同。“修正条文”第877条一款,是新增条款。在增设本款的说明写道:“土地与建筑物固为各别之不动产,各得单独为交易之标的,但建筑物性质上不能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而存在,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于抵押物拍卖时,其抵押物对土地存在所必要之权利得让与者,例如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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