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民法上的物权制度与实际上的土地公有制之间的差别,以及公法上与民法的重大差别。
台湾近70年来政权与地权的演变历史是:
1945年日本法西斯投降之后,国民政府顺利地接收了日本侵略者政府、会社、日本侨民在台的资产,将其私有土地收为公有,公有土地约有176045公顷,占有台湾耕地的1\/5。战后台湾的第一次农地改革,首先是公地放租与三七五减租,其次是从公地放租到耕者有其田。
由此可见,公有土地由出租到出卖,部分农民由佃农变成自耕农,以及沿袭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七五减租政策,不动产和相关的动产政策在9年内发生了特大的变化。由公法、公权、公物权对于民法、民权、民物权产生的剧烈震荡是前所未有的,原国民政府的民法物权编的法律效力远远不如从前。
1952年至1953年台湾完成了“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立法,赎买了台湾大地主的大量土地,台湾国民党新政权实际占有全台土地即拥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估计达40%以上。相比之下,中国大陆的国有土地不足10%。直到1982年,中国大陆集体占有的土地估计高达90%。
1949—1952年,全台湾地区购地佃农35165户,购地面积20108甲(一甲相当于14。5488亩、0。969992公顷)。这样的举措,是国民党吸收了在中国大陆统治30多年的经验教训而作出的重要选择,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政府与农民、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矛盾,农业生产得以持续增长。
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大陆开展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全面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政府,出现了公权私化的迹象。与此相反,中国台湾地区在******的领导下,进行了第二次农地制度与政策变革,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出现了私权公化的迹象。
台湾地区第三次农地改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应对农户和农业劳动力的比例大幅度下降、农业经营兼业化、耕地复种指数下降并农户农业经营所得毕生下降、农业补贴福利化与经济自由化、国际化的冲突,对于农用土地利用权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以上三次农地改革运动,驱动器是公法,而民法物权编则显得微不足道。并且,民法物权编是很死板的,而公法是机动灵活的。
欧洲“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与物权编,历来是禁止公法的内容融入其中的。因此,台湾当局的物权编只能在担保物权方面进行修改,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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