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家组讨论物权法,并不限于《德国物权法》552条本身,因为物权法的内容除了在本法集中体现之外,还在《德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中广泛开展,两者相加至少超过1500条的内容。
如共有、合伙、使用租赁、收益租赁、农地收益租赁、物的瘕疵的担保责任、物的提示、给付的义务(动产交付生效)等,是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移植到债务关系法里面去了。又如“物,动物”、提供担保等,是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移植到总则里面去了。又如共同财产关系、由共同财产进行的给与等,是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移植到亲属法里面去了。此外,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法,既没有列入《德国物权法》,也没有加入《德国民法典》。所有这些另类物权法,总计超过1000条以上。
同是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各有千秋,而《德国民法典》鹤立鸡群,《法国民法典》屈居第二。前者是阳春白雪,附着了密集性的深奥的财产权法。后者是下里巴人,附着了零散性的通俗财产权法。
《德国民法典》总计2385条(后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是以物、物权、物权关系为主线的,财产权的来龙去脉和等级制度清晰可见,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两个基本点都恰到好处,从高端物权关系到低端物权关系呈网络化布局,在规范化、精细化方面屡有建树。在继承发扬古代优良法制传统基础上大刀阔斧地推陈出新,把日耳曼法和罗马法融为一体并优势互补,形成质量上乘、效果显著、内容饱满、妙语连珠式的新时代物权法体系,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代表作。世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竞相模仿,清末政府的民法典草案、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也是大量仿制《德国民法典》的先例,新中国制订物权法时再次拜德国专家为师,充分表明了《德国民法典》尤其是德国物权法独特的魅力与价值。
《法国民法典》总计2283条(后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是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开拓者,比《德国民法典》早100年问世,以通俗性的财产权、债权为主线,辅之以优先权和身份权为后盾,弥补等级物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对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保护亦成为该民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夫妻、家庭共有财产的保护之分布面较广泛,其中也不乏“民事公司法”的内容。关注民生,关注居住权,关注家庭关系的和谐,关注妇女权益保障,以及关注领土主权、海外领土主权等等,在这部民法典中均富有特色。
比较而言:《德国民法典》的主要不足之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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