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产的保护较少涉及,主要优点是在物权法编中密集性地规定了等级物权制度,财产权保护的技术含量相对较高。《法国民法典》的主要不足之处是财产权保护比较零散、习惯法的痕迹比较明显,主要优点是在多个章节中提示保护国家的、公共的财产,财产权保护的技术含量属于一般。
《日本民法典》第一版彻底废除的经验教训,最值得中国立法机构的借鉴。
第一部日本民法典(史称旧民法典),是仿照法国民法典的样式起草通过的,没有物权法的内容。历经10年,于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公布,并决定于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施行。旧法典共五编1762条,即财产编572条,财产取得编435条,债权担保编298条,证据编164条,人事编293条。事实上这部旧民法典的份量不足,根本比不上《法国民法典》的规模效果。
早在该旧法典公布前一年即明治二十二年,由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生组成的法学士会发表了《关于法典编纂的意见书》,揭开了“民法论争”的序幕。该意见书称:“政府设法典编纂委员会,令其从事法律调查,非我等所非议者,惟望勿急于发布。因我国社会脱自封建旧制,于百事改观之际,变迁不易过急。今以习惯成法典,既不能依封建旧制,又不能依欧美旧制,故此事业委实艰难。若勉强完成,则恐有悖民俗,徒使人民受法律繁杂之苦。所以,不如以今日之必要为限,以单行法规规定之。法典应待民情风俗稳定时完成。”
以东京大学法学部和英吉利法律学校(今中央大学)为核心的英国学派,极力主张民法典延期施行。以日法法律学校(今法政大学)和明治法律学校(今明治大学)为核心的法国法学派,极力主张民法典如期施行。明治二十五年争论由学界转到政界,当年举行的第三次帝国议会上,贵族院与众议院也展开了激烈辩论。结果延期派获胜,第三次帝国议会决定无限期推迟民法典的施行,这是世界立法史上最为罕见的现象。
日本新民法典仿照德国的样式,有物权法的内容。自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146条。这部民法典也很单薄,但后来陆续地补充规定了14部共993条的内容,与《法国民法典》早期版本的条款数比较接近。
诚然,中国在起草与讨论物权法时,也有仿效德国物权法和仿效法国财产权法之争,但前者是以压倒多数而确定立物权法。中国物权立法的主要争论焦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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