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负担和添附等,所有这些条文都是很好的,可惜没有继承过来。
迄今为止,对于《中国物权法》的许多条文来说,很多人看过多少遍也看不明白,即使是拜读过权威解读文本后依然如故。实行过程中,每每遇到这样的事情,都有可能打折扣,直接影响法律的执行效力。
关于共有关系,传统观念上有家庭、夫妻、业主、合伙之类的共有关系,新型的共有关系还有集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的共有关系。《中国物权法》可能是集中于业主以及私人合伙的共有关系,而且并没有将这两种共有关系挑明。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对复杂的共有关系,连法官们也无所适从。
近些年来,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但是,除了民间的学术交流以外,官方的立法交流则没有开展过。其实,过去的南京国民政府和以后的台湾当局之民法典及其物权编,参照了德、意、法、日、瑞士等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并且参照过苏联、泰国等国家的民法典,比较重视继承传统,博采众长,洋为中用。
(2)是否可以借鉴国民政府或者台湾当局的物权法技术问题
我国在长达13年的物权立法过程中,可谓历尽坎坷、矛盾重重,各种政治派别、物权派别的人纷纷登台表演,在很多是非曲直问题上众说纷纭。即使是同一派别中,对于相关的具体细节、技术规范和个人诉求等方面也时常发生争议,很多争议甚至于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多年后至今一直在民间延续着。
一些英美学派或者法国学派的专家学者认为,我国不必立物权法,只立个一般的财产权法就可以了。这样的人根本不了解物权法的真缔与特殊性的功能作用,根本不知道物权法资源是最宝贵的立法资源之一,一般的财产法怎么能够与当代物权法相提并论呢?
一般的财产法连用益物权、地役权、地上权这样一些基本概念都没有,更无法规定财产权的等级制、身份制、确认制与系统性、源流性、特定的非经济性,更无法与高雅的物权类财产权相提并论。物权法纵横捭阖地勾勒出了一般财产权与变种的财产权、格式化财产权、等级制财产权以及物的利用权等方面的图谱,财产的来龙去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以及如何保护、限制与规范、调整等等,所有这些物权法的专长是一般的财产法所不具备的。再说,一般的财产法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经立了很多了,该立的已经都立上了,大多数经济法甚至于行政经济法原本是一般的财产法,唯独物权法一直是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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