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点。
物权法根本上是财产权的小宪法,在整个经济社会、物权社会和人权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大的主角地位,对数十部法律法规直接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往往离不开这部基本的物权制度法、基本的权源法、基本的财产权保障法。物权法作为单行法施行,很快体现出比其他民法技高一筹的本领。倘若未来的民法典正式起草与表决通过,其中没有物权法的板块就等于是不合格的民法典。
一些自称左翼的专家学者则断定,当前社会各类矛盾凸现,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腐败现象非常猖獗,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现象非常严重,有的人趁火打劫并一夜暴富,许多人被沦落为无产者。有的人企图通过物权法的保护网将非法财产进行合法化处理,奴隶般地照抄照搬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企图开历史的倒车。
为了迫使立法机构放弃物权立法的规划,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立论正确,左翼专家学者善于旁征博引,他们列出了一大堆重要证据,其中之一就是新中国的物权法草案“照抄照搬”旧中国民法的物权编,并且“照抄照搬”台湾陈****当局的物权编修正草案。
[乌有之乡2006年3月29日史前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中华民国”物权法?——四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批判性描述道:“抄搬台湾物权法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1929年11月3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占整个抄搬的大部分,另一部分是止于1997年5月19日并于1999年1月11日和5月12日两次函送台立法院审议的“中华民国”民法《修正草案》。”]
上述所提及的问题相当尖锐。倘若从纯粹政治角度来解析,新中国新政府制订的物权法竟然这样抄袭旧中国旧政府的物权编,那肯定通不过。
一则,关于借鉴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基本物权概念问题,并非无原则与囫囵吞枣式的“照抄照搬”,反对者们不必惊慌失措。
关键在于,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这九个概念和一种方式(指通则),一般是人类物权社会通用性的概念与表现形式,其是人类社会人们智慧的结晶,也是罗马法的优良物权文化传统。凡是制订物权法的国家,都是离不开这些技术性的基本概念与行文方式的。
事实上,中国当代物权法把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通则”改成了“总则”,突出了现阶段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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