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立案登记制的确立”问题,无论是对于行政案件或者民事案件的原告来说都是好事。问题在于,这里司法提供的是给予原告初步的、简单的诉权,而整个诉权的实现最后是由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体现出来。本来有很多案件应当判决或者裁定原告胜诉的,而那些黑法官们故意炮制“不予受理裁定书”。滥用自由裁定权的结果,同样会使得原告权利人所有的努力和所有的费用都是白搭。
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大法官多年前曾坦言大声疾呼“司法腐败到了亡党亡国的边缘!”确切地说,司法腐败并不是独立性的腐败,而是与地方政府官员腐败分子联结在一起而成就的,否则给法官一百个胆子也不敢那样放肆地腐败!
毕竟司法腐败是局部性腐败,对于“亡党亡国”来说的能量还是有限的。那么,倘若是地方政府官员普遍性腐败,对于“亡党亡国”来说的能量才是最大的。
作为行政法院或者地方法院行政法庭,理应站在法律规定、公平正义立场上制止政府与民争利,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可是,每当行政法院或者地方法院行政法庭与地方政府构成利益共同体的时候,法官们与公务员们同灶吃饭的时候,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恃强凌弱、杀贫济富、尔虞我诈、暗渡陈仓、执法犯法、通同作弊现象就成为法制社会与物权社会的最大痼疾之一。
理论上不会是200多名原告达到100%败诉的水平,法院负责人的解释也令人顿生疑黩。法院出了这么大的纰漏就以“目前审判体制不配套、不适应”为借口来搪塞,不能让原告和广大公众心服口服。为什么别的地区法院没有下降到“100%败诉的水平”,唯独上海市的三中院出现了这样严重的状况呢?
人们想从这个城市极端的案例中寻找原因、答案,还想知道原告能否转败为胜?是否能够利用错案追责制来修正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错误、对原告进行平反?
法官们的职责是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忠于良民,并不是忠于政府官员、忠于金钱、忠于权力。法官们的原则一旦改变,大量行政诉讼案件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广大的原告也只有死路一条。
(2)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焦点难点问题
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焦点难点问题,就是地方官员和地方法官违背物权法确认、保护与规范、调整物权关系的规矩的焦点难点问题,关键在于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不正当地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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