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结构性焦点难点问题。
结构性焦点难点问题,就是导致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焦点难点问题。实体法与实体法、实体法与工具法之间的不协调,司法体制改革的长期滞后、改革工作不到位,使得官权压民权、政权压法律的现象屡见不鲜,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则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这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行政诉讼法从民事诉讼法分离开来的初衷,是通过分清诉讼行为主体、把公法与民法区别对待的办法,便于法院分门别类地审理案件与处理纠纷,从而达到条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目的。表面上这是与成熟法制国家取经的好现象,而实际上只是相似的一面。
成熟法制国家不但具有独立于行政的行政法院,而且还有独立于国家政权机器的宪法法院,法官的一切审判活动都是听从法律的,而不是任意听从某些官员的。中国既没有独立于行政的行政法院,也没有独立于国家政权机器的宪法法院,即使是当前试行的行政法院同样没有相应的独立性,法院的开销和法官的工资福利等同样需要依赖于法院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来保障。
某些方面来说,行政法院还是其所在地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如地方政府主导的征地卖地活动,所得收入的一部分会用于给行政法院盖办公大楼及其附属设施,用于保障众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行政法院反对地方政府非法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虽然是完全合法的,但地方政府却认为很不合理,动辄对行政法院穿小鞋,倒逼行政法院放弃法律立场与处事原则,有意无意地违法审判。
至于宪法法院,迄今为止全国还没有先例。尽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在法律事务中极少作为诉讼工具法来应用,引用宪法规定的条款的也是凤毛麟角。并且,运用宪法规定的原则精神来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往往是一些没有实权的人,对于政府的追究则闻所未闻。
于实体法中,物权法已经与许多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接轨,这是物权法的一大优点。于维权工具法中,民事诉讼法与物权法是非常融洽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诉讼活动基本上趋向于扁平化,没有行政上的不法干预、司法上的腐败无能现象,就能够发挥物权法应有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则没有物权法案由方面相应的明文规定,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情形与行政诉讼法的情形基本一致,一旦出现民告官案件时,以官权压制民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物权法的对世效力、执行效力、救济效力就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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