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案件而处理结果是那样的迥异呢?为什么抵押权人受连累却讨不得个公道呢?这是大家非常关注并期待解决的问题。
史玉柱案的样本意义在于,跟史玉柱案相同或者类似法定要件、事实要件的“非法集资”嫌疑人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分,已经被判刑的应当赦免、平反并无罪释放,至于国家赔偿问题则另作考量。行政干预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不是为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也不是为执法而执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个大原则、大前提,凡是符合宪法规定、物权法规矩的,各级政府应当义无反顾地予以支持。
吴英案的样本意义在于,对于“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罪大罪小的推定一定要精准得当,“集资诈骗”应采事件前后左右的全证,关于孤证、证据前置均不足为定罪的完全证据。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有许多明白人,法院博采众议益处多多,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无期徒刑之两次改判过程,标志着法治上的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事件已经完全了结,继续改判的空间还是很大的。从吴英案中得到启迪,今后的死刑案将会罕见,无期徒刑案也会逐渐减少,赦免案会大量增加,法治的规范化、精准化、人性化精神将会得以彰显,民间借贷的自由空间相对扩大。
譬如,全国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高、受害群众最多的金融犯罪案——“广东邦家公司”案,广东省高院对主犯王民权、张岩作出终审判决。王民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张岩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起涉及全国十六个省、六十余个地市,涉案集资金额高达99.5亿多元,受害人数多达23万余人的集资诈骗大案,暂告段落(网易财经2016-01-29《广东一公司非法集资近百亿主犯获刑14年》)。
——这是贯彻落实法释〔2015〕18号,也是全体专家学者、正义之士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愿新法的阳光洒满民间借贷领域,众“吴英们”的判刑申请得以批准!
A、史玉柱案:让集资人免于刑事处分获得借贷自由的典型案例。
史玉柱案的特点,是肇事人发案早、延时长、金额大、关系铁、未受罪和连环集资、东山再起、死里逃生、咸鱼翻身、因祸得福。他的人生充满传奇惊险,充满起伏跌宕。最受众人密切关注的,不是他成功地加入了福布斯富豪俱乐部,也不是他婚姻上的甜蜜与酸涩,而是他从“非法集资”的圈子中成功逃脱出来并一举惊人。那些神仙一般腾云驾雾的故事,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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