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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0(第7节)

最大错误在于直接把“涉嫌非法集资”篡改为“非法集资”,把民事纠纷当成了刑事案件。

对于报社记者来说,是有闻必录的队伍,却以道听途说的素材来装点门面,并未对于天泽事件进行实地调查、分析研究。缺乏辨识能力和对文字内容缜密审核时,往往出现偏差。

本文的题目是《“天泽能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查封》(以下简称《查封》),但在“警方通报”一栏中却篡改为“广州警方打掉一特大非法集资团伙”。前后内容不一致,就把“涉嫌非法集资”演变为“非法集资”,对公众造成了误导,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妄断、妄议行为。客观上是对于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进行公开抹黑,让不明真相的公众和部分债权人谴责其“非法集资”,挑动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内斗,并故意掩盖官方错误的“严打”事实。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告示》上,写的是“涉嫌非法集资”,为什么该文中“警方通报”一栏中却出现了“非法集资”的字眼?为什么标题关键词与内容关键词不一致?这样移花接木式的误导到底有什么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相关单位或个人是否非法集资,连公安部门所下结论都不能算数,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换言之,对于融资的性质认定,一定要以法院的司法公文为准。在司法公文下达之前,任何组织与个人所下的定义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妄下结论。对于新闻单位或个人而言,更不可以这样妄下结论。

“涉嫌非法集资”的语义,是介于“非法集资”和“不是非法集资”之间的过渡性语义,所展示的是“可能性”,并不是已然性。

各个执法部门对于案件性质的推定,只能根据“已然性”的客观事实作出正确判断,所谓“可能性”、“或然性”、“将然性”则不足以凭证。对于新闻报道也有同样的要求,不能把主观臆测的东西塞进文章中来。

然而,“查封”一文中,前面讲的是“涉嫌非法集资”,后面讲的是“非法集资”和“特大非法集资团伙”,完全是自相矛盾的说法,后面的说法肯定是不实的说法。

第二,公安部门对于天泽公司的查封纯粹是正常履行公务行为,当前并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的定性报告。现在的中心任务是达成统一认识,而先入为主的新闻误导是非常有害的。

据报道,2015年上半年以来,警方在整个广州市查封过多家融资企业,是按照上级公安部门的统一布置进行的。作为公安部门需应对群众举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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