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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0(第9节)

毫不犹豫、毫不动摇地优惠。

《查封》充溢着激进的观点,全是一面之词,根本是无法理和无事实的泛泛而谈。执法部门没有结案就推定为“非法集资”、“特大非法集资团伙”,显然是极不负责任的夸张煽情。

第三,把正常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直接当成“非法集资”的铁证,根本不能自圆其说。

关于钟姨的投资概况是,第一期出借5万元,年利息15%;第二期出借20万元,年利息20%。年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当年法定年利率的四倍,整个《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的,因而是合法有效的。

钟姨在合同届满之前提前终止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出借人的义务,违反了《借款合同》第7条的规定。该条约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如乙方提前还款,须向甲方支付一年期限的借款利息,如甲方要求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并征得乙方同意,同时约定从还款本金中扣除20%及乙方已支付的利息金额作为提前还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上述的甲方,是指出借方即钟姨。上述的乙方,是指借款方即曹刚(代表天泽公司)。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无论是哪一方违反约定,都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是公平合理的,也是无可厚非的。

《查封》提到,钟姨在第一期投资届满后,仅仅拿到了利息,没有拿到本金,公司业务员动员她继续投资或者加大投资。该业务员的做法确实有不当的地方,但不能据此推定天泽公司存在集资诈骗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首先要分清到底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然后再分清相对的过错责任(非刑事责任)。

天泽公司从来没有规定过、也没有宣传过什么“第一期届满后一律不支付本金,需要出借人继续投资”。该公司一向倡导“借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一般不会过于为难借款人。所以,钟姨与天泽公司或者与曹刚所发生的第一期取款不自由行为,纯属钟姨与业务员的个人行为,纯属一场误会。

实际上钟姨把其所有的5万元改投至第二期,年利率由15%增加至20%,不但没有什么损失,而且还增加了收益,钟姨应当感谢天泽公司才对,怎么反而骂天泽公司“诈骗”呢?究竟其诱因,是“后来钟姨听一位朋友说本金拿不回来了”这个情况的出现,是促成钟姨反悔、毁约的原动力。

对于钟姨事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切实的了解。

一则,钟姨事件纯粹是个个案,不是普遍性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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