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和“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等等,并且由“热点问题”上升到了“亮点问题”。
有些热点问题,原物权法草案中有的,后来官方采纳了专家的建议删除掉了。如“居住权”、“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等等,并且由“纸面上的热点问题”转折到了“口头上的热点问题”,或变成焦点、难点问题。
有些热点问题,官方或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或暂时搁置起来等候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如是否在物权法中明文添加“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国家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等,改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关键语。
(二)热点团
1、概念
热点团,亦即热点簇、热点面。是指多个热点聚合在一起的大热点,常常是由一个热点触发了其他的热点甚至一连串的热点,骤然增加热敏词,许多人被动地卷入这个物权圈子或者讨论圈子,用自己的见解来看待某一类物权事物,享受民权的乐趣。
物权法热点之多、密集性程度之高,这种奇特的争议现象在民法中是绝无仅有的,在公法中也是十分罕见的。物权法之所以历经13年才通过,主要原因是热点团和焦点团太多,使得官方拿不定主意,形成制定物权法的一个个瓶颈而耽误了时间。
物权法并不刻意炮制热点事件,只是“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制造热点和热点团,前提条件是需要合乎逻辑,否则是不能成立的,或者是芸花一现的。
2、示例
所有的大概念都是热点团。如物权法,国家,集体,基本原则,自然资源,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物权的保护,物权的变动,物权的消灭,征收,征用,公共利益,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私人财产防火墙等等。
新中国成立近60年才颁布第一部物权法,大家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既感到既新鲜又刺激,又对其充满了好奇与期望。整部物权法也可以看作集团型热点簇、总热点。物权法俨然是一座庞大的百花园,里面各种各样的奇花异卉争开斗艳,吸引着众多的蜜蜂蝴蝶采花蜜,一个个沉醉其间流连忘返,好一派繁荣的景象。
关于“物”、“物权”、“物权法”,与生俱来是热点问题。一个热点团中包裹了很多热点问题,置身其中如置身迷宫一样找不到出口。寻找热点问题犹如龙宫探宝,谁有勇气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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