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报大保长以下,同保人户即时救应追捕;如贼入别保,递相击鼓,
应接袭逐。每获贼,除编敕赏格外,如告获窃盗,徒以上每名赏钱三
千,杖以上一千。
同保内有犯强窃盗、杀人、谋杀、放火、略人、传习妖教、
造畜蛊毒,知而不告,论如五保律。其余事不干己,除敕律许人陈告
外,皆毋得论告。知情不知情,并与免罪。其编敕内邻保合坐者,并
依旧条。及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虽不知情,亦科
不觉察之罪。
保内如有人户逃移死绝,并令申县。如同保户不及五户,听并入
别保。其有外来人户入保居住者,亦申县收入保甲。本保内户数足,且
令附保,候及十户,即别为一保。若本保内有外来行止不明之人,并
须觉察,收捕送官。逐保各置牌,拘管人户及保丁姓名。如有申报本县
文字,并令保长轮差保丁赍送。
仍乞选官行于开封、祥符两县,团成保甲,候成次绪,以渐及他县。
按说,这份由曾布和赵子几起草的《畿县保甲条制》是够完整的了,但与王安石最初的设想还有距离。《畿县保甲条制》只就捕盗贼上考虑,限于保内的治安,至于保丁如何习武,缓急之时,与募兵共同抵御外侮,则没有提及。转而一想,如果在这条制中提及民兵字样,只怕惊骇视听,遭到朝野反对。想到这里,王安石点了点头,说道:“也罢,就是这样了。你可与赵子几商定先在开封、祥符两县施行,我意保甲一法仍由司农寺管领,保正、大保长的试选、保丁在农隙习武,以及义勇、弓箭手如何入保,可以不在条制中明著。”说到这里,慨叹一声说道,“周官,‘国之勇力之士,属于司右,有事则可使为选锋,又令壮士有所羁属,亦所以弥难也,’是以募兵不可少;先王以农为兵,因乡组伍,有事发之以战守,则民兵也不可无也。”
曾布连忙说道:“大人之言甚是。”
王安石说道:“民兵习武,教以战守之法,真正材勇者,朝庭宜有恩赏,但不能妨农。你与赵子几先拟出办法,此事只宜徐行。”
曾布欠身连说了两个“是。”有关保甲的事已回完,但没有就走。他迟疑一下,说道:“大人,卑职以为助役仅指未服役户出钱相助,募役仅指应募之人,助役、募役之名皆不能櫽括役法,与差役法相比较,则称免役法为宜。不知大人以为然否?”
王安石说道:“不错,可以改称免役法,修订后推出。”
曾布说道:“卑职与赵子几详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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