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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5-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5-1

用益物权的分歧

用益物权的分歧,指人们对于用益物权概念的分歧,以及立法上的分歧两个层面。不过,它没有所有权的分歧那么严重。

1.“用益物权”与“用益权”

关于用益物权概念的分歧,是将“用益物权”与“用益权”混为一谈,在理论与实践上造成了很大的混乱。这也是大陆法系普通物权法方面一个长期性的通病,因为几百年来他们在重点抓所有权的时候,忽略了“用益物权”这种他项物权的概括性作用,甚至于根本不使用“用益物权”这个重要概念;有的使用“用益权”的概念,但有些是“用益物权”的,有些又不是“用益物权”的。

从德国物权法来看,第1030条是关于“物上用益权”的概念,主要是指有负担的收益权,是不是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在内,也未明确规定。第1036条有2款,分别规定了占有权、使用权,重点是占有权的行使。第1037条规定的是对于自然物的“改造权”即利用权,如采土权、采石权基本上是个占用权即占有使用权或者占有利用权,不一定与收益权发生关系。第1040条是关于埋藏物的发现权,也难以与“用益物权”挂钩。第1056条使用租赁人与收益租赁人同样并列为“物上用益权”,显然失当,前一个是占有、使用权人,后一个是占有、使用兼收益权人,怎么可能是同一个权利品种呢?

2.物权法草案与成文法的分歧

关于立法上的分歧,伴随着理论上的分歧,至今仍然很有些纠结。总的来说,中国一些法理学家原则上不赞成将动产列入“用益物权”范畴,而物权法最后还是将动产列入了“用益物权”范畴。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内部刊物《物权法(草案)参考》第一百二十三规定的是用益物权,不是用益权:“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将动产列入其中。这是物权法第三稿的样子。

到了物权法第八稿定谳后,颁布实施后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将动产列入其中了。权威解读文本没有解释为什么要将动产列入其中。不过,他们也承认“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与用益物权关系最密切的是所有权。我们知道,所有权这个概念,是近代以来的泊来品。要讲所有权几千年来的沿革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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