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属于相对刚性的方案。至于哪个方案最好,不是本条款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条款的着重点,在于解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合法程序问题,亦即指定业主费用分摊这种义务的必然性和收益分配这种权利的连贯性问题。
二、基本类型
业主费用的分摊,按选择时类型划分,分为自然方案、意定方案和法定方案三大类型。此外,按收益或者义务类型划分,还可以分为附有收益型业主费用的分摊和不附有收益型业主费用的分摊。
1.自然方案
自然方案,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自然而然存在的可选择方案,包括按每户业主无差别平均分摊方案、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有差别分摊方案、按照户籍人数或者常住人数有差别分摊方案。
2.意定方案
意定方案,指业主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自己的愿望,从三种自然方案中选择一种方案,并提出自己的设想与理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前提下,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原则通过后就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案来实行。
根据本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各种方案中,业主意定的方案是比较通行、公信力较强的方案,只有在业主大会议决不成功、不达标的情势下,才选择法定的方案。
3.法定方案
法定方案,指业主大会议决不成功、不达标的事实成立后,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不再从自然方案和意定方案中任意选择,而只能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民法来确定的方案:“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没有约定”是指:一是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约定,即没有达成合意;二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没有约定,即没有参与合意。
“约定不明确”是指:一是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意见分歧大,议决不成功、不达标和不能确定谁是谁非,即没有达成合意;二是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意见分歧大,议决不成功、不达标和不能确定谁是谁非,即没有达成合意。无论是哪种“没有约定”和哪种“约定不明确”,均可以采取法定的断然措施:按照业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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