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7-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主要特征之三
主要权利是产品收获所有权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有四种:第一,是中国农民专有的政策物权;第二,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第三,是集体共有或个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是以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为要件;第五,主要产权是产品收获所有权。现为合并叙述更名为“之三”。
本主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权利是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和产品收获所有权。本质上,集体享有使用土地和支配农产品的权利,却不享有买卖土地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
运用物权法理哲学分析,便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是一整套法定的权利:(1)农民身份权、土地统辖权、土地共管权、信托财产权、专有专用的地籍权。(2)对于农地、林地、牧地、渔地、滩地、荒地和水域、海域的优先使用权和利用权或者享用权,包括30年以上法定的农用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3)法定的优先权、支配权、管领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4)特殊地享受政策物权、制度物权。(5)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产品收获所有权。(6)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后的经济补偿权。(7)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利。(8)其他合法的权利。
核心权利在于第5项“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产品收获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的自我调节制度。国家免费供应农民土地、免除农业税费和给予种植、养殖补贴以后,所获得的农副产品全部归承包人所有,可以自由支配与处分。
承包经营权人所获得的农副产品不是天然孳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人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人,不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交租金,就不存在天然孳息。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获得的农副产品收益权,与物权法第116条所规定的“用益物权人”的天然孳息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倘若承租人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租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向其承租人收取租金和天然孳息。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没有专门规定“农地收益租赁关系”,而立法者没有注意到深层次的物权关系。我国的理论界对于相关的物权法理学没有进行深入研究,连一些物权法教材和通说中只是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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