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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6-1(第4节)

土地抵押权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他当事人不涉及优先受偿权。

第二,中级的优先受偿权。

中级的优先受偿权,包括抵押权人和土地出让方两方面形成“共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其他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中土地出让方的优先受偿权是中类优先受偿权即第一顺序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为第二顺序的优先受偿权。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国有单位,抵押权实现时,土地抵押权人要经过补办土地出让、登记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价款,然后行使优先受偿权。

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国有单位,抵押权实现时,土地抵押权人要经过补办土地出让、登记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价款,然后行使优先受偿权。非破产、出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行使优先受偿权,是中级优先受偿权,否则,是高级优先受偿权。

第三,高级的优先受偿权。

高级的优先受偿权,包括抵押权人和土地出让方、破产或出售国有企业职工劳资债权人三方面的优先受偿权。其中,破产或出售国有企业的职工劳资债权人是第一顺序的优先受偿权,土地出让方是第二顺序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是第三顺序的优先受偿权。

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国有单位,抵押权实现时,土地抵押权人要经过补办土地出让、登记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价款,然后行使优先受偿权。破产、出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行使优先受偿权,是高级优先受偿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所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属于中级的优先受偿权。《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所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劳资债权人的特别优先受偿权,属于高级的优先受偿权。

(二)一般破产企业员工的的特别优先受偿权

《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

由此可见,一般破产企业员工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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