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地役权“自由转让”。如放牧权,即在他人草场和土地上牧畜、饮畜之权,这种地役权本身就有些漂移不定的成分,供役地权利人同意签订了地役权可单独转让的合同,应当允许地役权人单独转让。
2.无效力的地役权转让合同
无效力的地役权转让合同,是与有效力的地役权转让合同意思相反、作法相反、本质相反和法律后果相反的有瘕疵的合同,虚假的、欺诈性的、恶意串通的、损害他人权益的合同,一概而论为无效力的地役权转让合同。
无效力的地役权转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地役权设立时便出现了合同无效力的征兆
地役权设立时,如果当事人不留意或者恶意串通,也会塞进无效力的内容。
如将地役权当作主物权、正物权对待,错误地认为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将管线安装的地役权建设项目与土地上的利用权混为一团,错误地认为管线所有权等于土地的处分权,错误地认为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将铺设公路的投资权益与土地上的利用权混为一团,错误地认为管线所有权等于土地的处分权,错误地认为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地役权设立时,当事人无视受让人的权益,有相互串通作弊的嫌疑等等。
(2)地役权转让时出现了合同无效力的内容
地役权转让时,如果当事人不留意或者恶意串通,也会塞进无效力的内容。
农村田野地役权转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地役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本条款“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和“一并转让”的秩序,符合“从从主转”、“副从正转”的转让原则,符合“农村田野地役权转让模型”或者“建设用地地役权转让模型”的要求,是从地役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注销的整个过程的要求。即使是地役权设立合同有效力、无瘕疵,其他程序上却变成了无效力、有瘕疵,肯定也是不符合法律要件的。
以上第(1)类错误情形,或者会感染到第(2)类,或者会在第(2)类中新近发生。估计所出现的错误,农村田野地役权转让合同比建设用地地役权转让合同中的错误更多一些。除此之外,在第(2)类中新近发生的,可能会出现错误的单独抵押地役权的情形,即由错误的地役权抵押合同导致错误的单独转让地役权事实发生。
下一条款规定了“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其道理如本条款几乎相当。地役权只能与主物权一同抵押,地役权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地役权抵押物或者抵押权利将会被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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