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权在内,统统称之为母体。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线铺设类设施等非母体类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内,统统称之子体,抵押权设定时,形成“1+N”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
2.双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类型
双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类型,是客观存在的“不动产大集合、大联合抵押的类型”,其集合抵押的热岛效应的存续是法定的、必须的、必然的,并且是对称性的。但是,其不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却是不对称性的。
(1)双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类型的对称性
对称性,指不动产集合抵押,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展开的,其抵押物数量是大致相等的,不会太多也不会太少。如以建筑物为母体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是“1+1”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那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母体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也是“1+1”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反之亦然。
又如以建筑物为母体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是“1+N”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那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母体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也是“1+N”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因为建筑物离不开土地,有什么样的建筑物就有什么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总体上两大体系的集合抵押或转让是对称性的。
(2)双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类型的非对称性
第一指不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形式,不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展开的,倒是以建筑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为标的展开的。这一结局有些意外。是与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社会是不同的。他们的私人权利,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单独买卖和集合买卖都可以,城市中土地的抵押、转让价值比建筑物的抵押、转让价值高得多的比比皆是。
中国不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形式,之所以产生顾此失彼的不对称性,是因为中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单独买卖土地是国家专有的权利,民事主体难以染指。抵押期间原先红红火火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却在抵押权实现时屈居二位,原先被法律冷落的建筑物一下子猛窜到第一位,成为抵押权实现时炙手可热的香饽饽。
第二指不仅仅表现在两个母体抵押财产之间反差强烈,而且在两个子体体系之间同样是反差强烈。同样是“1+1”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建筑物母子体系优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母子体系;同样是“1+N”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建筑物母子体系优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母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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