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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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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6-2(第3节)

变化的。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债权人是否以占有担保物为现实条件,是占有的为质权,非占有的为抵押权。

(2)抵押权与质权是并蒂莲

不过,笔者肯定的是,一般而论,动产质权从设立到实现会经历三个阶段,其中的动产质权准备阶段实为动产抵押阶段,动产质权行使与实现阶段才是动产质押阶段。实际上,抵押权与质权是并蒂莲。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的事实要件存在或者存续时,肯定存在一个预备阶段,这个阶段要锁定债权债务关系,又要锁定应当质押的财产,还要签订质押合同或者进行质押登记等等。质押合同生效后或者包括质押登记成就后,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情形发生后,等待出质的财产,就相当于抵押的财产。等待出质的整个阶段,就相当于动产质权的初始阶段或者准备阶段,形式上相当于财产抵押阶段,本质上仍然是动产质权的准备阶段。可以说,这个阶段形式上出于抵押权,而本质上优于抵押权、最终属于动产质权。

其实,无论是哪种担保物权,也无论是哪种质权,法定的权利是建设性和指导性的,意定的权利即契据的权利是实践性和归功性的。每个国家的立法例都有这种相对均衡的物权化方针,中国的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也概莫能外。

中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也很重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规范化,至于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情形”的概率,已经很高,甚至于可以说不胜枚举了。中心词语常常再现“约定的”,肯定存在“契据质权”的本质特征。

本法第223条第6项、第228条规定了“应收账款”的权利质权,指的是公路、桥梁的收费权或者电网设施之类的收费权可以出质,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对象。如果我们留心观察一下,这种权利质权,与其说是“权利质权”,倒不如说是“不动产抵押权”,或者说是权利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的杂交品种。权利质权人并不占有公路、桥梁、电网设施等不动产,从这一点上说倒很像是“不动产抵押权”。大多数情势下,权利质权人享有对于公路、桥梁、电网设施等不动产享有部分的收费权,从这一点上说也像是“权利质权”。总体上,也就是“权利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的杂交品种。这个例子,也证实了“抵押权与质权是并蒂莲”的论点是有一定根据的。

本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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