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关系起到了重要的杠杆作用。
3.关于质权人使用质权的基础法律关系
关于质权人使用质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条款的规定相对地过于简略,对于使用质权没有提及到。在这里,我们要分清两种情形进行法理推断:一种是肯定式。与收益质权相关联的使用质权,因为某些收益质权要通过使用质权来实现,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将此项使用质权与收益质权一并来解决。另一种是随机式。质押合同中约定允许质权人行使使用质权的,这就形成了约定的使用质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不允许质权人行使使用质权的,这就否定了约定的使用质权。本法下一条款对于质权人使用质押财产有限制性规定。
客观上,某些质押物是不具备收益质权的相关条件的,但大多数质押物是有使用功能的。质权人于占有质权基础上,再增加使用质权,是在使用所有权人的财产,当然需要通过出质人同意才行。
第二,关于质物孽息的应用法律关系。
质物孳息的应用法律关系,对应于质权人行使收益质权的可操作性与应用规范。确切地说,其与基础法律关系的界限不是很明显,这是为了便于理解记忆,才这样划分的。
1.孳息的种类
任何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孳息,均可分为两个类别,即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质押物所产生的孳息,也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质物所产生出来的自然孳息,是指质押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出息”,并存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如果没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就不能构成孳息。如质押果树上的果实,成熟以后可以食用,也可出售换钱,就有出息。如质押果树上的树叶,不能食用也不能出售换钱,就没有出息。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押物所产生的出息,如根据质押合同产生的租金、利息等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法定的利息是有上限限制的,太高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还有一个技术规范问题。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地立即地取得孽息的所有权,而是取得孳息的质权,孳息遂成为质权人的标的。这要看合同上的有无除外约定,或者是依孳息的性质而定。如果孳息是价款、金钱,质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以充抵债务;如果孳息是物,可以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该物式孳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孳息的充抵顺序
依法合理收取的孳息,应当按照相关的程序、顺序来充抵。首先应当充抵收取孳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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