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其意义在于敦促质权人将其占有、管领、控制、保管的质物及时地拿出来变现。变现的方式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变现后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实现质权。
但某些质权人并不替出质人着想,因为质权人有自己的小算盘。如迟延实现质权一天就多得一天的利息和质押财产保管费,或者是想等到质押财产大贬值以后,自己以折价的方式去捡个大便宜,或者是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和占有质物的有利条件欺压债务人等等。所有这些不良的心态和不良的行为和消极怠工的事实,都是与怠于行使质权和怠于返还原物、让出质物息息相关的,都是可以适用于无过错推定责任的,并可以证明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
质押合同中一般是有履行债权债务与行使质权的限期的。而客观上质押期间届满后还有一个短暂的缓冲期,至于短暂到什么时候、怎么个缓冲法等,这是签订质押合同时难以预见的事物。质押期间届满前几个月,出质人和质权人都应当多花一些功夫搞一些同类产品信息的搜集,多搞一些市场调查与预测,因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所谓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及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要证明是或者不是,当事人双方都要出示可令人信服的证据来的。实际上,能够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个好价钱,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利的。质权人不必为自己打一些诸如多得利息之类的小算盘,出质人也不必光是将眼光盯梢在对方赔偿损失上。
所谓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主要是针对质权人怠于及时行使质权而言的。怠于及时行使质权,是在条件、时机成熟以后,出质人已经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而质权人作风上疲沓、行为上拖延、时间上迟延,甚至拒绝行使质权。
但质权人与出质人关于质权实现方式达不成协议,导致不能行使质权的不在此列。因为,对于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的哪种办法来变现质物,是质权人份内的选择权,难以与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挂钩。比如,质权人一定要以折价的方式来进行变现质物,出质人一定要以变卖的方式进行变现质物,双方之间不能协议一致,这是质权人份内的选择权之争,不是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之争。另外,双方之间不能就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格协议一致,也不属于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之列。这个阶段上质权人已经在为行使质权作准备了,已经有行动上的表示了。
三、质权行使信托责任是严重责任
本条款为什么重点提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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