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人的债权限额,并且是以担保范围为依据设限的,并不一定是质押多少得处分多少;一旦债权受完全清偿、质权消灭,质押法锁关系就随着解除了,剩余的质物应当归还给出质人。
本条款所谓“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的规定,不仅指“价款超过部分”要退还,可能还指“质物超过部分”要返还。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优选确定是一方面,对于哪一类和哪一部分质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进行优选确定是另一方面。商品交易利益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存在一个剪刀差,通常情势下的通常做法是先将非重要和非关键财产转让,然后视情况而定、视需要而定。如果是非重要的和非关键的财产转让已经满足了清偿债权的要求,重要的和关键的财产就保留下来,返还给出质人;如果是非重要的和非关键的财产转让没有满足清偿债权的要求,再小心谨慎地有计划有步骤地转让重要的和关键的财产也不迟。
譬如,质权人占有控制了出质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共4类质押财产,质权人应当允许出质人从中进行选择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很显然,生产设备是重要的和关键的财产,产品是非重要和非关键财产,原材料和半成品介于重要的和关键的财产和非重要和非关键财产之间,可以由出质人来确定是否重要和是否关键。
4.对质物返还的确定
所谓质权人返还质物的问题,归纳起来就是提前返还、延后返还和剩余返还的问题。
其一,被迫行使质权情势下需提前返还。这里涉及到两种情势,一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给出质人,如本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那样。二是,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出质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给出质人并交给人民法院来处置。
其二,非被迫行使质权情势下需延后返还、剩余返还与个别的不返还。质押期间届满,质权人提出清偿债务可以主动行使质权,或者是出质人提出行使质权得到质权人响应可以从动行使质权。如果是以折价方式处理质物的,非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并将价款全部付清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给出质人,并由出质人交付于受让人。其中,倘若是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折价方式取得质物所有权的,应当与清偿债权总额相等清算,高于债权总额的部分,应当将此部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如果是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理质物的,非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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