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没有公开发行“煤炭采购证券”,而计划煤炭采购权证又不是可以公开流通的和具有债权的“债券”,只不过是权当“有价证券”对待而已。
3.应收账款
对于各项可以出质的权利,应结合规范这些权利票证的法律规定理解。其中应特别注意“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应当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
二、基本条件
权利质权,所质押的是出质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可让与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设立的客体对象和权利质押的基本条件如下。
1.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可交换价值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形资产、派生性财产等以财产为内容并可以金钱估价的权利,并且是具有一定交换价值和可交换的财产权。唯有具备这些条件,质权人才能以其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然而,人身权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可交换价值的财产权,无论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还是身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基本生活条件权等,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是具有可让与性并不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财产权
权利质权的客体对象是各种担保物权客体对象之最为狭窄的,也是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最多的财产权。财产权的设立、行使、保护、变更、转移与消灭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人们取得财产权不容易,让与财产权也不容易。权利质权为价值特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上,即使是其财产权具有一定价值,不具有可让与性并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不能设立与行使权利质权。
一是专属权利不得设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让与,如基于扶养关系、瞻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固化型权利,不得成为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二是特定的信托权不得设质。信托权是一项目标责任制的中介权,属于雇佣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和受托代理他人处理事务权,这种从属性权利如果让与会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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