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中介机构。
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虽然没有行政管理的权威性,但可控性与可靠性也是非常突出的。其中,金融机构的货币控制权的实效大于行政管理的实效。
专家介绍,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非常适合应收账款出质的监控。
一则,其适应了当今社会市场交易追求安全、便捷、迅速的特点,将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选择于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比较稳妥,完全具备了以上各种特长。
二则,应收账款具有不确定性、游离性和收款等方面的风险性,客观上要求其质权登记机构必须具备现代化、集中化和基于互联网的技术信息平台的媒介系统,而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完全具备了以上各种特长。能够做到与发挥信息准确、快速及时、查询便捷、操作简单、成本低廉、使用安全、可辅助监控等诸多优势。
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的征信系统,其信息化网络遍布全国各地,甚至于可以与全世界的金融系统、征信系统联网操作,对于质权人、出质人或者应收账款权利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都可以协助权利人进行实时监控。
即使是应收账款质权落空,也可以通过冻结债务人(或者出质人,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来保障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恶意逃债务者已经没有了银行存款、金融资产进行兑现债务,那么,欠债人一生的污点不能洗刷干净,不能贷款或者不敢存款和刷卡高消费等。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构成应收账款质设立的基本的法律要件。这也是非占有质押标的型权利质权的基本套路。应收账款质权是依托于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而设立,并不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证机构不能完全介入相关的事项。
比如,某些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出质人,其基本资料可供质权人查询,其诈骗等违法行为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甚至于吊销营业执照;质权人觉得仅仅在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登记以后,还有需要通过公证机构帮助的,依然可以找他们帮助等等。
第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法律条件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法律条件,与物权法本条款的法律条件是基本一致的,但内容更加充实,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1.登记机构与管理的规定
《办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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