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设立条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已经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后没有注销登记或者登记注销。
(2)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这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是指两个方面的,一是指质权人(担保债权人)与出质人(担保债务人)的债权法锁关系的,二是指出质人即应收账款的普通债权人与其普通债务人的债权法锁关系的。如普通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则质权人亦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准备实现质权。
(3)实现质权不违反国家的金融管制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所谓质权实现,是与质权行使非常相近的概念,是与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实现是一回事。质权行使、质权实现与质消灭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的。因为不会如动产质权那样折价、拍卖、变卖质物,只需要将应收账款转交质权人即可,故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效率会更高。
二、一般分析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指应收账款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于出质人的限制,以及质权人行使质权时的主要条件。这也是一种通行的质权制度或者法则,必须认真实行。
本条款规定的范围,是单一式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如果有复合式应收账款质权,同样地适用于本条款的规定。
完整的或者广义的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应当是四大步骤:
一是当事人必须签订质押合同;
二是设立应收账款质权应当经过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登记审核;
三是出质人不得随意转让应收账款;
四是出质人转让应收帐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前面两个条件是质权实现的基础条件,后面两个条件是质权实现的现实条件。狭义的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指后面两个主要条件。
本文就是从狭义上的定义来进行简单阐述的。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两种或者两步骤法定的限制性条件。第一,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第二,出质人转让应收帐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者必居其一,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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