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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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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1-2(第4节)

主要的限制性条件,可称之为质权人的反定限物权所发挥的作用。

普通物权法里面,所有权是是老大,其他的物权权能等级低于所有权,故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等物权属于定限物权,也就是所有权以其优先权、排他权等优势地位来限制其属下级物权的权能与行为,叫做定限物权。

然而,质权的定限性有反向的一面,不是所有权限制他物权,而是他物权限制所有权。质权是非所有权、他物权,可以限制所有权、自物权,可以成为另类限制性物权—反定限物权。

质权的反定限物权,是有很大的时效性、局限性的。总体上是与质押的有效期限和相关的信托内容相对应的。如应收账款质权的时效,抛开其他时效不讲,在这里,是分为一长一短两个时效段落的。

长时效的,指从应收账款出质直到质押期间届满之前,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才能解除这一反定限物权关系。

短时效的,当事人提前转让或者届时转让应收账款,是截取反定限物权的一个专门化的时段,或者说实现质权的时机成熟的时候,质权人采取短兵突出的办法,从容不迫地行使反定限物权。

质权的反定限物权,归根结底源于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约束力。应收账款质权从登记生效以后,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信托关系被法律和合同所锁定,赋予质权人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即反定限物权,质权从量变到质变、从静变到动变、从准受让人到受让人、从小反定限物权到大定限物权等等微妙的变化,均由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来加以约束与规范。

至于质权的法律关系,只不过是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再现与大体上的规范而已。应收账款质押期间,出质人服从、服务于质权人,出质物服从、服务于质权,是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约束力得以发挥的结果。

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约束力,可以使得质权设立、质物过程控制、质权行使与质权实现以及对于出质人的行为进行有条不紊的全面控制。

质押期间,出质人只有在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转让应收账款,但必须满足相关的前提条件:

(1)转让应收账款所得价款,不能用于其他方面,只能是用于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以便于将来质押期限届满时清偿债权。

(2)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两者之间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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