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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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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5-2(第4节)

必要的。

2.设立目的

设立民事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确认、保护与利用民事留置权,在于准确无误地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增强债权人的权势,迫使债务人老实地履行债务,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或者优先受偿、完全清偿。

但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债务人的财产,会无限制地扩大债权人的权利,对于债务人来说也会伤及无辜。显然是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也容易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或者交易安全,严重时会扰乱经济秩序与市场秩序,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结果是得不偿失,失去了立法的本意与意义。

民事留置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权利交易的公平合理,其次是为了权利交易的效率,所遵循的是经济学上的一般均衡原理和物权学上的公平优先原理,遵循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基本原则。本章共11条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属于民事留置权范畴内的,由此可见民事留置权有着广泛的适用性与实用性。

3.限制条件

设立民事留置权的限制条件主要是:

(1)对于待留置与待处分的财产或者等待实现的债权,不以有牵连关系为可适条件,而以民事主体的债权与债权财产对口为可适条件,借以明确彼此之间的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理顺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最大限度地定分止争、避免物权纠纷与经济纠纷。

譬如长途运输合同中所有权人不按期交付长途运输费,长途运输人可以留置长途运输之货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并且有效。如果长途运输人享有的是长途运输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债权而留置货物,或者长途运输人留置的是债务人其他的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并且无效。

(2)违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民法原则的债权与物品不得设立民事留置权。留置权仅授予合法合规的权利人,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或者道德物权法在一定范围内会限制甚至于禁止设立不合法的民事留置权。

(3)民事留置权主要存在于主要经济领域之中,农业经济领域和农民之间设立留置权会受到严格限制。如一村民欠债,债主将该村民的耕牛留置占有,在留置时间上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民事留置权的人事关系比较复杂,有紧密型与松散型的,有偶尔、长期和远距离、近距离发生关系的,有自然人与商人,稍有不慎就会损害他们的人际关系。

正确处理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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