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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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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5-2(第5节)

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关系也很重要,至于谁比谁优先照顾,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实事求是具体对待。

民事留置权中因为要求严格一些,受限制的条件多一些,故法定的成分浓厚一些,除非通过债务人同意才能突破民事留置权的制度范畴;商事留置权中因为要求宽松一些,受限制的条件少一些,故意定的成分浓厚一些,但“对口留置”或许能够收到更好的效果。

4.一般特征

第一,留置权一般特征。

所有的留置权均具有粘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三大特点。

(1)粘连性。指留置权粘连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粘连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依粘连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但笔者认为有些留置权根本不分主债权、从债权,况且主从债权的概念是可以互反的。留置权成立后,其粘连的普通债权变成了担保债权,或者由担保债权全部取代了普通债权。此时,并无主债权、从债权之分,只有大债权、小债权之分。“留置权粘连债权”才是准确的说法。

(2)法定性。法律要件上,指留置权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化、无序化设定。事实要件上,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便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不可分性。一般而论,指留置权所粘连的是债权的全部,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财产。

一是留置权所粘连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完全优先受偿权;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超出债权总额的同样可以一并留置。留置过程中也一样,只要债权未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诚然,为了公平合理起见,根据物权法第234条的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不应当、不需要留置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此类事由发生后,债务人对于超过留置权范围的财产,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债权人不得拒绝。

以上三大特征中,“不可分性”是一种牵强附会的勉强式说法,需要具体情势具体对待。

第二,留置权外延特征。

民事留置权,具有高级性、同一性、反定限性和相对自由性四大特点。

(1)高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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