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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6-2(第4节)

的或者两栖的代位权。一些特别的商事留置权,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留置债务人其他的物甚至于留置其他债务人的金钱,显得很另类。

两栖,指物上代位权、金钱债上代位权。一般的代位权只是物上代位权,至于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等是物上代位权的附产品。

一般的代位权是在特定情势或者应急情势下行使的,如物权法第174条所示: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留置权人可享有就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代位权。商事留置权的代位权,当然包括上述所示的一般类型,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平常的情势下的特殊类型。

民事留置权的专有特征中,一般不具备物上代位性。因为债务人是自然人,没有企业法人那样多种适格的经济条件。况且,民事留置权的法律要件是适合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非同一法律关系与非法锁关系不符合民事留置权的合理要求。诚然,行使民事留置权过程中,债务人在调解时自愿以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等作为物上代位权对象的,不在限制之列。

第二,商事留置权特适合企业、财团或者最高额留置权和应急留置权,比民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更广泛,效用也更大。甚至在债务人企业关闭破产或者被宣告撤销时,具有最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则,可跳级升格的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主要是企业留置权,很多企业留置权是从企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上升格而成的。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将上述四大类的任意财产留置。

担保法第84条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限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的法锁关系。加工承揽类型的留置权就是企业留置权。其特点是,当事人先占有其物,后由债权发生留置权。

这种留置权,在物权法颁布以前是主要的企业留置权形式,即“企业留置权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形式。

物权法第180条、第181条新增加了企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为新的企业留置权提供了法律条件。这种新型的企业留置权,其特点是:

(1)当事人先有抵押权,后由债权发生为留置权。

(2)这种留置权,不以“留置权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为必要条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锁关系的,也可以适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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