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和通说上,从担保物权特性到抵押权特性、动产质权特性、留置权特性统统认定其第一个特性是“从属性”,并且振振有词地认为,某某担保物权成立上、内容上、移转(或处分上)消灭上和抗辩权上统统为所担保债权(一说主债权)的“从属性”。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逻辑,以事物现象掩盖事物本质,源于囫囵吞枣地抄袭外国的学说,需要正本清源。
日本学者称为附从性,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的价值权,故必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在实行担保物权时,需以被担保债权的合法存在为必要。如不存在合法的债权,自不生担保债权履行的问题,学者称为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因此,债权虽曾一度存在,但在实行担保债权时已不存在者,担保物权也随同消灭。
笔者认为,留置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既不是“从属性”,也不是“附从性”。同样地,其它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既不是“从属性”,也不是“附从性”。从本质上,从广度和深度上说,留置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就是“伴随(相随)性、同一(统一)性、并联(并列)性”,统称“粘连性”。
2.基本理念
留置权与担保债权的伴随性、同一性、并联性的基本理念是:
(1)留置权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成立,以占有控制债务人财产的约束办法,将原来的普通债权变更为担保债权,从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就是说,留置权伴随债权而成立,使得债权与担保物权同步一致。
(2)留置权的物权价值与担保债权价值保持一致,能够使得留置权与担保债权同时起作用,但起主要作用的不是担保债权,而是留置权。留置权因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而建立了清偿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以物权杠杆激活了担保债权。
(3)留置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是与担保债权并联的、同步的,两者之间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留置权伴随了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也伴随了留置权。但是,两者之间的伴随性、同一性、并联性,说明了留置权是主动的和积极的,担保债权是被动的和非积极的,不能将这种现象理解为“留置权从属于(附从于)担保债权”。
教科书和通说上,指“留置权从属于(附从于)担保债权”很不合理。
其一,物权法理学一个普遍真理之一,是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优于担保债权。所有的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均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有许多物权保护请求权就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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