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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5-2(第3节)

民共同利益的巨大利益关系圈子的特种企业,上市公司企业也涉及到公众投资者的共同利益,集体企业关系到全体集体成员的利益,所有这些特定的留置权关系人,是全社会的利益关系的典型代表。其他的公司、企业也有自己的利益共同体,或多或少地与全社会的利益关系发生冲突。即使是个体利益者,同样容易与全社会的利益关系发生冲突。

以宏观物权法之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全社会的利益关系,指导当事人内部与外部的留置权关系势在必行。能够担当如此重要职能的,当然是制度物权法体系。

第三,便于以制度物权法的强制性手段来统一规范与调整当事人内部与外部的留置权关系。

对于统一规范与调整当事人内部与外部的留置权关系,当然不能任意以市侩的办法来进行,需要以强制性手段来统一解决。

微观留置权关系法里面,没有制度物权法介入,无论是法定的或者是意定的留置权关系,都有一定的弹性余地,侵权人与物权请求权人之间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甚至可以讨价还价。规范与调整当事人内部与外部的留置权关系并不完全统一。

宏观物权法里面,只要是制度物权法介入,只有法定的强制性的留置权关系,对弹性余地说不,不由侵权人与物权请求权人之间甚至其他关系人之间讨价还价。规范与调整当事人内部与外部的留置权关系是完全统一的,也是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或者模式化的。

譬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体企业的经理人权力过大,带头违反企业制度、公司制度,内部人员不能以法制裁的,只能依靠制度物权法来强制性执行。

第四,为了弥补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条款的不足之处。

客观上,“留置财产的零物权”是个系统工程,也非常重要,牵涉到许多法律标准与技术层面,需要很多条文来加以明文规定。然而,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条款的严重不足,对于平衡当事人的留置权关系很是不利。毫无疑问,没有制度物权法的弥补介入,就不能解决一些疑难问题。

所谓留置权关系,到底牵连到多少关系呢?说出来,你们会大吃一惊。

原来,留置权关系是系统性的关系,牵连到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等,如果将这些关系一一解释,又是一个万言书,此处不再赘述。

单单从留置权关系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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