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违反公共利益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研究。所谓“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应当参考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进行酌情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款关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完全可以扩及到不动产以及人身权方面来,作为零物权参照的版本对待。当然,物权法早已将不动产留置权排除在留置权法律之外。
零物权的圆满状态就是无物权的圆满状态,正好与有物权的圆满状态是相反的概念。有留置权的圆满状态,是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下,力求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得以圆满成功,使得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趋于公平合理。
零物权即无留置权的圆满状态,不力求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得以圆满成功,使得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物权关系以其他形式趋于公平合理。
留置财产的零物权,作名词解释是债权人不应当拥有的留置权,作动词解释是将债权人非法取得的留置权清除并回复为零的状态。
《担保法》第84条关于不得留置的零物权,仅限于“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对于“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的内容规定是隐形的规定,而本法将该法的隐形规定变成了显形规定,重点更加突出。实际应用时以本法为基准,方向更加明确一些,所产生的争议会少一些,执行效果会更加显著一些。
二、一般分析
1.制度物权法零物权的法律关系与法律效力
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的效力,宪法的效力优于各种法的效力。据此,可以断定: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考虑到物权法、担保法这两种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民事主体留置财产的是否有物权与零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乘物权与除物权和正物权与负物权,专业比较对口,当事人首先应当从物权法担保编中和担保法中查找法律规定。
(1)倘若这些担保物权法的规定与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没有牴牾的,那么“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之零物权就可以据此推定而有执行效力,否则就没有执行效力。
(2)倘若这些担保物权法的规定与普通物权法的规定相互之间没有牴牾的和有牴牾的,那么“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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