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物的全部而不是部分,或者及于可分留置物与债权金额相当的留置物。
2.必要费用求偿权
必要费用求偿权,亦称保管费用求偿权,指留置权人留置财产以后,尽职尽责地保管了留置物,为此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包括运输费用、搬运费用、仓储与保管费用等必要费用,留置权人对此有权向债务人请求支付或者返还。此项费用为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效力所及,属于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本章关于留置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未作具体规定,而作为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第15章第173条作出了统一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项规定,适用于任何一种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包括留置权人的权利在内,包括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的物权请求权在内。
所谓费用,包括必要费用与有益费用。
必要费用,指为维持现状或保管留置物免受毁损、灭失所不可或缺的费用。
比如,留置物为动物时所必须的饲养费用,大件或者大量留置物的运输费用、搬运费用、仓储与保管费用等所必须的费用等。
有益费用,指所留置财物的费用既是必须的而且是有益的,人为的故意重复的费用不在此列。
比如,留置物为动物时所必须的饲养有益费用,应当依照留置物所有人的意思去办,假若留置物是黄牛,原来是喂饲料草的,而留置权人却喂营养饲料,对于留置物所有人是个浪费,不属于有益费用之列,尽管营养饲料更加有益无害于喂养黄牛。
又如,大件或者大量留置物的运输费用、搬运费用、仓储与保管费用等所必须的费用等,留置权人也应当与留置物所有人有个商量,若留置权故意远距离搬运保管或者反复的搬运等,由此造成浪费的费用,就不是有益的费用。
3.收取孳息的权利
关于收取孳息的权利,这是动产质权人与动产留置权人均有的权利。物权法第213条与235条就有同样的规定。
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留置担保期间,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并且,此项孳息的取得,应当先充抵孳息的费用。这一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的内容。
二是留置权人于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留置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时,自扣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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