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
这里规定了普通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中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与运行机制按照普通合同中的约定实行。没有约定的,才适用于“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有可能导致弹性空间过大而不统一。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清偿三种形式。
中国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这里泛指了普通合同关系或者担保合同关系中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才适用于“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新增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项目,可按照保质保鲜期限内的日期为限,一般可以确定在两个月以内。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清偿三种形式。除拍卖竞购可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以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一般分析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分为法定的和约定的两种类型,并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变更的类型。
一般而论,一般宽限期之法定成分可以有相当的弹性余地,客观上能够有机会、有时间进行约定甚至修改约定;特殊宽限期之法定成分应当多些,客观上没有多少机会和多少时间进行约定,修改约定的现实条件也是很不容易。
再者,关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之及时处理,其中还有技术物权法的严格要求,双方当事人不能违反自然法则和技术标准。
1.法定的宽限期
法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指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人继续留置控制留置物及其从物、孳息物,而对于如何清偿债权和处置留置财产问题上,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如活鲜海鲜、新鲜水果、蔬菜和保质期在两个月以内的肉制品、副食品、禽蛋产品等易腐烂变质产品及其他产品,如果期限过长,容易贬值甚至于失去价值与使用价值,对留置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因此这种宽限期应当是两个月以内的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弹性宽限期。
就是说,对于一般的留置财产只要超过两个月,债权人就可以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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