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领土的特别规定。整个“法国国籍”编共101条,既与私法有关,更大程度上是公法的对象。第2095条特别规定:“国库之权益享有的优先权及其行使顺位,依与之有关的法律确定。”
《日本民法典》早期的是私法性质的,后来大量增补公法的内容。增补的公共法律与条文有很多:不动产登记法241条,户籍法138条,假登记担保契约法20条,利息限制法4条,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现存97条,制造物责任法6条,国家赔偿法6条,涉外法例34条。
第二,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只能规定私有财产,不能规定公共财产吗?
既然资本主义国家的物权法、财产权法都能够堂而皇之地规定甚至大量公法的内容和公共财产的内容,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以及财产权法却不能规定公共财产的内容?
既然私有财产需要物权法保护,那么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财产不需要物权法保护?有哪个社会主义的物权法是专门保护私有财产的?
再者,全民所有的财产是属于全体人民的,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服务于民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要通过劳动分配、二次分配、社会福利等办法化为私有财产的。这样大头的财产不加以保护,尽保护一些小头的财产,岂不是舍近求远、舍本逐末吗?倘若国家破产了,我看你当教授的也好不到哪儿去,不减福利、不失业是万幸的了。
再者,集体财产是属于集体成员的,大部分财产要通过劳动分配、二次分配、社会福利等办法化为私有财产的。这样大头的财产不加以保护,尽保护一些小头的财产,岂不是舍近求远、舍本逐末吗?倘若集体破产了,那些集体成员没有多少财产来源了,由你们当教授的来救济他们行吗?
无论是东方国家或者是西方国家,最大、最优先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保护私有财产是次要的,保护公共财产是主要的。西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依法征收私人的财产,私人同样要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国家利益的需要。
西方国家也有合作化、集体化,但他们是把集体当作私有制对待的。在他们看来,保护集体财产也是保护私有财产。
再者,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城市的土地和部分农村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私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的大部分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私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农用土地使用权。按照某个专家的说法,公共财产只能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1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