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法规定,私有财产只能由私法规定,是不是中国先要制订一部“私物权法”,然后再制订一部“公物权法”?!
再者,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实质上也是公法的内容,西方国家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不动产登记法,都把这些公法的内容移植到民法、私法包括物权法中来了。而你胡说什么“物权法是私法、权利法”云云,是不是太白痴了些呢?按照你的说法,公共财产只能由公法规定,私有财产只能由私法规定,是不是中国先要制订一部“私不动产登记法”,然后再制订一部“公不动产登记法”?!
开什么国际玩笑呢?首先,起码来说,你应当知晓“物权法”是一种非常重要、非常特殊的法律资源,这样法律资源与一般财产权法的法律资源很不相同的。不充分利用这种特殊的法律资源,无法向全体人民交待,无法向历史交待。
一般财产权法主要限于一般流通领域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权,而物权法的范围比一般财产权法的范围广泛得多。对于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权,以及有金钱价值与无金钱价值、但有物权价值的其他物,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等,都在物权法应当规定的范围之内。对于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权,一些无主的无形物、不可称量物或者文物、野生动植物等,一般属于国家财产、特定物或者财产权、物权,都是物权法特别规定的对象。
退一万步讲,即使中国哪一天不搞社会主义公有制、搞起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仍然还有很多类型的国家财产,仍然需要将这些国家财产写进物权法中去。不要以为物权法保护了公共财产就必然影响到保护私有财产,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
物权也罢,财产权也罢,国家财产也罢,私有财产也罢,统统需要对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法理上的推断,统统需要运用系统工程与一般均衡原理来进行全面的平衡。公有制社会是这样的,私有制社会也是这样的。
法国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同时又是福利社会主义的国家。他们的公民从摇篮到坟墓到能享受国家财产的福利供给,福利项目多达200多项,比私有化和经济最发达的美国、日本都要强悍许多。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在二次大战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公进私退运动,国有企业和国家财产保护得很好。法国民法典中补充规定了大量国家财产保护的条文,将大量公法的内容融入了民法即所谓私法的内容之中,并没有破坏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而是更加顺畅地实施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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