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的注意管理使用其物。未注意的即为保管、使用不善。而在实际中应根据一般观念,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标准来加以衡量。
善意占有关系,一般是以合同建立起来的公开的占有关系。财产所有权人会在合同中附加损害赔偿的条款,或者以收取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等方式来对于善意占有人进行约束。
原则上,正常的机械磨损或者财产本身消耗的考核应当在公正的范围之内。就大多数情势而言,善意占有人在合同约束下或者众人的劝说下,会要求其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如租金已经超过损害零部件的价值,应当酌情免除其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一般分析
1.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类别
恶意占有人,是指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占有的人。一般而论,恶意占有人大概可以分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从一开始就是恶意占有人。
盗窃、强盗、抢夺、欺诈与恐吓而置于自己管领之下之物包括公私文物的无权占有人,就是公然恶意侵占公私财物的坏人。这是最主要而且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人,不仅仅是普通物权法重点打击对象,而且是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重点打击的对象。至于追究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恶意占有人多种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一并清算。
第二类是从一开始就是法锁的有权占有人,后来由善意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
拾得、挖掘得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的无权占有人,超过法定期间未归还失主或者不上交国家,实际上已经由善意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这是人数最少而最偶然的恶意占有人。
其他的变质的恶意占有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而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的,自其知道无权占有时起,则变成恶意占有人。至于追究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恶意占有人多种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一并清算。
第三类是从一开始就是普通有权占有人,后来由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类。
(1)担保物权人蛮不讲理地超期占有、使用或者越权使用、擅自处分质物或者留置物,包括恶意占有、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占有物的恶意占有人。
这一类恶意占有人最牛,并且是由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中比例数最高的。按照担保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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