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分别对待。
适用登记生效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就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同样是无权占有。如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会出现此类情形。
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不一定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第三人。但是,善意第三人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
譬如,依据法律规定分配给村民承包地的,承包人对于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第三人在不知情时取得该承包地,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当有权占有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返还该承包地时,善意第三人得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承包地。善意第三人因此造成损失的,无处分权人应当向善意第三人赔偿损失。
恶意占有是基本的占有事实,容易在此基础上形成恶劣的或者错误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以及恶劣的或者错误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给有权占有人造成了有意并恶意的损害。
此项特别规定,由统一的占有制度、占有关系法和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诚然,这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般‘性’责任范围。倘若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公共财产,恶意占有人需承担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责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恶意占有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样地,恶意占有人侵占公民财产数量巨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恶意占有可能会发生各种变态形式,或许需要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面多下功夫。有些恶意占有貌似善意占有甚至貌似有权占有,有些恶意占有就是从善意占有或者有权占有中蜕变过来的,需要采取多种逻辑推定的办法进行逐个辨识。
对照占有人、占有物、占有制、占有权和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态势、占有关系、占有事实、占有效力和占有责任等,全面而综合地进行逻辑推定,一般会收到理想的效果。除了常用的不相容‘性’逻辑判断以外,有时候还要运用相容‘性’的逻辑判断,最后得出是与非、大是大非等方面的正确结论来。
对于占有类型的推定,法学家们总结出以下判断标准。
(1)以法律规范为准则,可以划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占有权源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善意占有与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1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