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法这些普通物权法来推定,仍然存在许多焦点、难点问题,不能过于简单地下结论。因为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之间的界限有时候是摇摆不定的,这个时候就需要辩证地、系统地看问题,不应当截取初始的或中间的占有性质来推定,而应当由最后的占有性质来推定。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说:某人捡拾到10万元的现金,排除偷窃、抢劫和合伙作弊等方面的可能性以后,在捡拾人持有、管有期间内,确认捡拾人为善意占有。持有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刊登了寻物广告,寻找了失主,并将所捡拾到的全部现金交给了派出所处理,这件事情就是圆满的善意占有。
当涉及到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应当有个合理使用量、合理比例量或者合理提成量的规定才能公正。
如果遗失人没有悬赏,捡拾人不知道自己到底可以使用多少才算合理。假设捡拾人捡到10万元,私自占有使用了500元以下是合理的,那么私自占有使用了500元以上甚至于成千上万元,是否构成恶意占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返还原物的责任呢?
假设捡拾人捡到100元以上、100元以下,该作如何处置呢?中国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就有这种规定。从第965条至第984条,就是“拾得”方面的规定,关于拾得人权利与义务均条分缕析。
德国物权法规定:物的价值不超过10个德国马克的,无需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认领)(第965条第2款);物有腐败危险的,或保管需要过巨的费用的,拾得人可以将物交付公开拍卖(第966条第2款);拾得人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第968条)。由此可见,所谓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除了一般的性质推定以外,还有动态值、时态值、数量值、变量值、比例值、允许私自占有值等方面的量变质变推定。
该国物权法(民法典)第968条关于“责任的范围”规定“拾得人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并不是无原则地一概排斥“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有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因果关系的边界线的。故“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是一个法律公式,应当说是个法律建议,或者说是个总体上的法律方针。
应当指出的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善意的无权占有蜕变为恶意的无权占有,只有一步之遥,这是量变质变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有的恶意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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